快匯寶若參與了欺詐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與上海君博一起承擔民事侵權,騙取的數額較大還需承擔刑事責任;若未參與欺詐行為,但知道上海君博存在欺詐行為仍繼續提供服務業務,或未盡到審核義務,應與上海君博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比例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仇飛
“投資理財”恐怕是周先生目前最不愿意聽到的一個詞。
一個多月前,周先生因輕信上海君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君博)網站上的理財分紅承諾,先后兩次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快匯寶向該網站充值25萬元,如今,這筆錢下落不明。
據網上交易保障中心統計,今年以來,該中心收到類似于周先生這樣的網絡理財被騙投訴已達370余例。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向海龍表示,當前互聯網金融從業者質量和水平良莠不齊,市場中摻雜著許多借機違法斂財的主體。投資者應該對所謂低投入、高回報的產品或業務審慎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則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完善支付風險控制措施。
投資網站突然消失
手里有部分閑錢的周先生,覺得存銀行利息太低,就上網查找可投資的理財產品。無意中看到上海君博網站(www.junbotz.com)上提供多種高收益投資項目,只需投入固定本金,按照不同的分紅周期就能拿到固定分紅。
“我起初也不太相信,但看到網站平臺上的相關資質圖片齊全,在上海工商網上也找到了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料,就趕緊在網站上注冊了會員,并填寫了個人開戶行信息等。”周先生“審核”后決定在上海君博網站投資。
4月10日,周先生選擇了三個短期分紅項目充值投資,共計付款10萬元。
4月11日中午,看到注冊賬戶有4300元分紅后,周先生隨即又付款15萬元投資一個短期分紅項目。
周先生稱,付款時看到該網站綁定的支付接口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快匯寶”,于是非常放心地通過建設銀行網銀將錢款支付到了快匯寶。
從4月11日開始,周先生看到自己的注冊賬戶上連續三天每天都有4300元的分紅返利。“但到了4月14日,我查詢分紅時發現上海君博的網站關閉,客服QQ也把我拉黑。”周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受騙了。
5月28日,法治周末記者輸入周先生提供的上海君博網站鏈接時,網頁仍無法顯示。記者在上海工商局官網查詢后得知,上海君博成立于2007年,登記機關為虹口分局,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除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禮儀服務、機械設備租賃等。
隨后,記者致電上海工商局虹口分局提籃橋工商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上海君博原先是注冊在虹口分局的,但是現在已經查不到了,監管干部也去企業的住所地看過,已經沒有這個單位了。”
記者又致電上海君博,以顧客身份向工作人員咨詢“是否有短期分紅類投資項目”,對方回復稱:“沒有,我們有自己的渠道,不針對私人做投資管理。”
上海君博工作人員還主動提醒記者:“我們也沒有網站,你不要上當受騙。”
“兩個”收款方
而記者所做的上述調查,周先生在得知受騙時就已嘗試過了。
“當時,上海君博網站首頁上清清楚楚地介紹了上海君博公司的有關情況,我也是根據這個信息在上海工商網查詢的,現在我沒有證據,網站也關閉了,他們不承認我也沒辦法。”周先生無奈地放棄了向上海君博“討債”。
雖然收款方失蹤,可“中間人”還在。周先生遂將要回錢款的希望寄托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快匯寶。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到,快匯寶(深圳市快匯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業務類型為“互聯網支付”,已于2012年6月27日取得第四批次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4月15日,周先生聯系快匯寶客服查詢情況:“快匯寶根據我的訂單編號查到,這筆錢確實是通過他們公司支付的,我要求退款,他們最后告知聯系不上商家,只是勸我報警。”
多次溝通后,快匯寶客服告知周先生,其所稱的投資收款方(上海君博)并未在快匯寶進行登記備案,25萬款項的備案收款方為一家經營箱包的購物網站(www.xialeba.com)。
周先生登錄上述購物網站后發現,網站的ICP備案地為遼寧,聯系郵箱(325123655@qq.com)與之前進行交易的上海君博網站上某一客服的QQ號相同。
“這說明兩個網站是有關聯的。我曾咨詢快匯寶客服,客服明確說明一個支付接口只能綁定一個網站,當時我進行交易的上海君博網站綁定了快匯寶的支付接口,快匯寶通過我提供的訂單號也證實收到這些款項。這就說明真正的交易是在投資網站上進行的,登記網站只是個空殼而已。”周先生說道。
記者也在快匯寶(智付)官網“商家注冊”中看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注冊,均只能填寫一個網站域名。
“中間人”補位賠償
周先生以快匯寶審核商戶資料信息欠缺嚴謹性為由提交了《用戶投訴信息表》,要求“中間人”快匯寶賠償損失。那么,周先生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是否合法?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楊東副教授告訴記者,對于周先生的損失,快匯寶需要承擔責任。周先生既可以主張快匯寶的違約責任也可以主張其侵權責任。
楊東指出,周先生與快匯寶之間存在著委托合同關系,快匯寶規定同一商戶的支付接口只能綁定一個網站,但實際上其同一支付接口連向不同的收款方,說明快匯寶違反了合同約定,未履行這一委托合同中的義務,導致周先生資金的損失,其可以要求快匯寶承擔違約責任。
“若快匯寶參與了欺詐行為,其既要根據侵權責任法與上海君博一起承擔民事侵權的同時,若其騙取的數額較大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快匯寶未參與欺詐行為,但知道上海君博存在欺詐行為,且繼續提供服務業務,或者其未盡到應有的審核義務,具有故意放任或重大過失,使得上海君博完成了欺詐行為,應根據侵權責任法與上海君博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比例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楊東對快匯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作出解釋。
目前,快匯寶同意按照交易數額的10%作為賠償款支付給周先生。“快匯寶負責處理這件事的廈門分公司業務經理告訴我,他們是出于人道主義才給我10%的賠償款的,而且前提是我要撤銷投訴。”周先生說。
對此,記者電話聯系快匯寶廈門分公司,接電話人員表示“對這件事不太清楚”;記者提出“轉接負責處理此事的客服經理”,對方以“不方便”為由拒絕。
支付平臺應嚴格審查
向海龍認為,快匯寶作為從事支付的非金融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定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核對和登記,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如果能夠證明快匯寶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違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那么其不僅對受害人周先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向海龍談道。
快匯寶深圳總部客服人員告訴記者:“企業如果注冊成為收款商戶,需要向快匯寶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
楊東認為,網絡支付平臺負有對收款商戶的審核義務,賣方向支付平臺提交申請使用該平臺網關的法定和約定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工商營業執照、與該申請人身份對應的銀行賬戶、住址、聯系方式、賣方交易網站地址。
“支付平臺有義務對每一位賣家的交易網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發現疑為在境外或境內空間提供的虛假網站要予以進一步審核。這是網絡交易得以安全進行的基礎。”楊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