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嚴懲零售商違規促銷 亂掛甩賣牌子罰3萬
作者: 文章來源: 人民網 本站發布時間:2006-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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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由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公布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今后將有章可循。nn “全場促銷”不能隨便用nn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許多商家對《辦法》的具體內容并不了解,其促銷行為仍有不少違規之處。比如,一些零售商宣稱“全場”促銷,實際上只是部分商品參與促銷,名不符實。對此,《辦法》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應當明示,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nn 同樣,在很多商場發放的兌獎券上,經常可以看到標注著“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甚至有些商場開具的售后服務承諾上,也常常標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終解釋權”。nn 《辦法》對此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nn 不規范促銷可隨時舉報nn 對于當前層出不窮的種種促銷活動,《辦法》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眓n 《辦法》同時規定,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因此,消費者遇到不規范促銷行為時,可向工商、發改委等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如果不清楚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可向上述任何一個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案件,將依法移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nn 《辦法》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沒有規定的,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nn 商家歡迎 專家質疑nn 那么,新實施的《辦法》將對商家造成哪些影響?nn 為此,記者采訪了蘇寧電器副總裁凌國。他表示,此次商務部出臺的《辦法》是規范市場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的有利舉措,蘇寧方面表示歡迎。同時,企業也將參考相關條款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蘇寧的促銷管理制度,加強終端操作的學習,進一步引領行業在誠信經營繼續進行標準制定和創新。nn 另一方面,也有專家對《辦法》提出了幾點質疑。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雖然《辦法》為商家的促銷活動提供了規范,促使商家在競爭中合理使用促銷手段,“但是《辦法》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說,《辦法》不能詳盡明確標明到底哪些促銷是不合理的,而且不同行業的促銷手段合理性本身就可能存在爭論,強行規定也未必適當。nn 張馬林還指出,雖然《辦法》明確規定了“各地商務、價格、稅收、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但各部門應當明確各自的職責,特別是工商、稅務、價格等相關部門之間積極協調配合,才有可能達到較好的監督效果。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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