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就自供水管理征求民意 飲用水不合格擬罰3萬
作者: 文章來源: 人民網 本站發布時間:2006-10-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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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自建設施供水管理辦法》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如果其水質供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罰3萬元;另外,如果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而供水單位未在24小時內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最少要罰1萬元。nn 飲用水不合格最高罰3萬nn 北京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自建設施供水主要是指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高校等自己建的供水設施。nn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辦法,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衛生許可手續;供水從業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nn 同時,在正常供水狀態下,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要保證不間斷供水,定期檢驗生活飲用水水質,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nn 停供水24小時最少罰1萬nn 根據辦法,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制訂安全供水應急預案。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緊急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采取措施向用水單位和個人發出停水通告,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生水質事故的,應當停止供水,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如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停水24小時以上未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nn 水井周圍30米禁放垃圾nn 針對水源地環境,辦法規定,供生活飲用的水源井周圍半徑30米以內,禁止建設與取水無關的建筑物;堆放垃圾、糞便和其它廢棄物;挖砂,取土,挖設滲坑、滲井,鋪設污水渠道、管道;以及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nn 擅建自供水設施可罰10萬nn 辦法還提出,地下水嚴重超采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地區禁止新建自建設施取水或者已建自建供水設施增加取水量。地下水超采區、水廠核心區周圍的水源保護區、水工程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和文物保護區嚴格限制新建自建設施供水或者已建自建供水設施增加取水量。nn 辦法明確了自建設施供水的審批程序。辦法規定,未獲得取水許可證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農業灌溉、農民生活用井全部或者部分改為自建設施供水,但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和個人破壞自建供水設施的,應當負責賠償,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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